关于对青年教师见习期校内津贴调整的决定
一、见习期津贴按学历岗位不同分为教学岗硕士研究生见习期津贴、管理教辅岗硕士研究生见习期津贴和本科及以下学历见习期津贴,其标准分别为:
(以半学年为计发单位)
职务
| 教学岗硕士研究生见习期
| 管理教辅岗硕士研究生见习期
| 本科及以下学历见习期
|
岗位津贴系数
| 70
| 65
| 45
|
二、专任教师岗人员在见习期间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或完成助课、听课等任务,可获全额岗位津贴;对超出平均8学时/周的教师,超出部分仍按原标准发放超课时津贴。
三、硕士研究生见习期满一年至聘任中级(或正科级)职务前,其岗位津贴不变,本科及以下学历见习期满一年后,按所聘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
四、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绥院院发[2007]1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