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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学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办法

作者:时间:2012-04-06点击数:

绥化学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办法

为激励全院教职员工献身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奖励在学院教学、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

二、奖项种类

1.先进集体。

2.先进个人分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劳动模范。

三、评选时间

每两年评选一次。

四、评选对象及条件

(一)评选对象

1.先进集体。

评选对象一般为学院系(处)级单位,特别优秀的教研室、科室或班组也可列为评选对象。

2.先进个人。

优秀教师评选对象为各教学单位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对象为各单位党政管理人员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对象为各单位工勤技能人员。

(二)评选条件

1.先进集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班子团结,有战斗力,作风民主,求真务实。

(2)单位风气正,教职工敬业精神强,具有良好团队精神和协作精神。

(3)工作质量和效率高,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学院布置的各项任务,无重大事故发生;自觉维护学院的利益和声誉。

(4)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工作规范。

(5)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为师生服务,在师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6)认真执行学院的考勤制度,考勤工作客观,报表及时。

(7)有重大创新项目或立功表现。

2.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思想觉悟和精神境界高。

(2)在教学工作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师德高尚,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特别是实践教学等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等方面扎根寒地黑土,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取得较好的成果。

(3)在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中,作风扎实,甘于奉献,开拓创新,清正廉洁;在贯彻执行学院决议方面态度坚决,旗帜鲜明;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4)在后勤服务工作中,爱岗敬业,任劳任怨,服务态度好,工作效率高。

(5)工作有创新精神,业绩突出。

3.一票否决制度。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均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在评选的过程中,要征求纪监审办公室、教务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五、评选推荐比例及名额

1.先进集体的名额按全院处级单位总数25%的比例核定。

2.优秀教师按各教学单位教师总数5%的比例核定。

3.优秀教育工作者按全院管理人员总数5%的比例核定。

4.劳动模范按全院工勤技能人员总数4%的比例核定。

六、评选推荐程序

1.各基层单位领导集体酝酿,优秀教师由各教学单位在本单位内部按核定名额120%的比例拟定候选名单;先进集体、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劳动模范面向全院按核定名额120%的比例拟定候选名单。

2.各单位全体职工在候选名单中,按学院核定名额等额评选推荐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3.教学单位将评选的优秀教师和各单位推荐的先进集体、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报人事处,先进个人需同时报送事迹材料(A4纸打印)。

4.人事处综合各单位推荐情况,拟定先进集体、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候选名单。

5.人事处将候选名单向全院征求意见。

6.根据反馈意见,将拟定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提交院长办公会批准。

7.将批准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学院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

8.公示无疑议后,学院发文确认,并予以表彰奖励。

七、表彰奖励

奖励工作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重在精神奖励的原则。学院将于教师节颁布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同时奖励先进集体一千元奖金,奖励先进个人五百元奖金。

八、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绥院院发[2008] 98号)